綜合易貨是用于什么方面交易?
綜合性易貨多用以兩國依據入帳或付款(結算)協約而開展的買賣。由兩國**依據簽署的付款協約,在彼此金融機構互設賬號,彼此**部門分別明確提出在一定階段(一般 為一年)出示給另一方的產品種類、進出口貿易額度基礎相同,經彼此商議愿意后簽署易貨協約書,隨后依據協約書的相關要求,由分別的出口貿易技術企業簽署實際的進出口貿易合同書,各自供貨。產品出入口后,由彼此金融機構憑運輸報關單證開展結匯并在另一方我國在行內設立的賬號開展入帳,隨后由金融機構按承諾的限期清算。應留意的是,一定階段終結時,彼此賬號假如出現賬戶余額,要是不超過承諾的力度,即一般 常說的“晃動額”,正常情況下貿易順差方不可規定另一方用自身外匯交易付款,而只有以貨品抵沖,即根據調節供貨速率,或由貿易逆差方增交貨品給予均衡。